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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外部监督更有力

日期:2015-04-10   发布机构:0  访问次数:

  新闻来源:新华网

  2014年9月10日,最高检与司法部共同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进行改革,并确定北京、山东、湖北等10个省(区、市)为改革试点。

  “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应该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说。

  实际上,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引入外部监督力量。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以及“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民监督员公信力不足。

  为了解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意见》规定,无论是省级检察院还是设区市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都应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并遵循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的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和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数量、能力等基本情况。

  人民监督员还不仅仅是选任机关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也影响着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

  对此,最高检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做了拓展,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同时,要求检察机关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确定程序,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建立健全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保障机制。“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表示,为此,《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有权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对案件再复议一次。

  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方案印发以来,试点省区市开足马力,纷纷对改革方案细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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