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聚焦

朋友圈的这类兼职千万不要做!有对情侣兼职双双被查获

日期:2020-12-21   发布机构:西湖区检察院  访问次数:

  2019年10月27日上午8点半左右,城西某高校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内。监考老师正在查验考生信息,只见一个男生神情紧张,左顾右盼。经比对,监控老师发现此人与准考证上的人员身份信息不符。面对询问,此考生高某承认了替考的事实。随后,高某被带到了派出所。

  高某说,他替考,其实就是为了兼职赚点外快。

  原来,就在考试前两天,高某女友在朋友圈看到了一则信息——“需找人兼职考试,180元一天”。

  这则招聘信息是王某发的。见有外快可赚,高某女友就和王某联系,敲定了替考事宜。随后,她又让高某和她一起替考赚外快。  

  10月27日考试当天,高某及女友拿到了王某给他们的准考证,准备入场考试。

  只不过还没开考,高某就被识破。

  其实,王某当天组织去参加替考的并不只是高某及其女友两人,她本人也参与了替考。她的目的,也是为了赚外快。

  几天前,王某的微信朋友秦某联系她,让帮忙在杭州联系5个人替考2019年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会给她好处费。王某欣然同意,于是在朋友圈发布消息“招募人马”,这以后就有了高某等人的替考。

  那么,秦某又是什么人呢?

  秦某原本经营着一家劳务中介公司,但由于业绩并不理想,他就动了歪心思,开始了所谓的“办证”业务。

  2019年上半年,秦某在网上发布办理各类证书的广告。对来联系他的人,秦某不停地鼓吹“执业药师”的好处,并以办证为名,骗来5名办证人员的身份证和照片,瞒着他们私自为这些人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然后委托王某组织人员替考。

  不过,秦某一本证书都还没办出来,就被抓获。

  经认定,执业药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王某组织他人代替考生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于日前将秦某和王某依法提起公诉(其他买证的人员及替考人员另处)。

 

  检察官说法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犯此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不管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有可能构成代替考试罪。

  检察官提醒,对网络上朋友圈提供的所谓兼职,要注意甄别,同时也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做违法之事。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 2015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辨率:1024X768 IE:7.0以上 浙ICP备05038104号
浙公网安备 330727021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