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察院职能

检察工作职能

日期:2021-01-28   发布机构: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访问次数: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

(1)对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审査逮捕、审査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査,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2)对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3)对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4)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申诉案件。

(5)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行政申诉案件。

(6)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

(7)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方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8)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艮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 2015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辨率:1024X768 IE:7.0以上 浙ICP备05038104号
浙公网安备 330727021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