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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聚众殴打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果断出手

日期:2021-04-25   发布机构:县检察院  访问次数:

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违反法律,以为凭借自己的小聪明就能躲避惩罚,最终换来的只有身陷囹圄。

近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社区矫正人员无故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建议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并由原审泰顺县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原判刑罚。


一起寻衅滋事,牵出“案中案”

2020年7月,为发泄心中不满,陈某纠集多人殴打未成年人林某,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视频在网络上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让被害人林某遭受了巨大伤害。

“陈某的女朋友也参与了这次殴打。”案件办理过程中,证人无意间提到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此前,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并无人提及陈某的女朋友实施殴打的情况。

“陈某的女朋友是谁?为什么之前询问中没人提及?是否存在遗漏同案犯的可能?”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在询问证人胡某的过程中特地问到陈某女朋友的相关情况。

在检察官的询问中,胡某说出了隐藏的部分事实。原来,在陈某等人对林某实施殴打后,陈某女朋友又纠集人员再次对林某实施殴打。但从胡某口中,检察官得到的信息只有陈某女朋友名字中的一个字、大概年龄及所在乡镇。


发挥主动性,维护权益不放松

“仅凭已有的信息,短时间内想找到陈某女朋友是比较困难的。但我们一想到这件事带给被害人的伤害,想到她因此退学并曾离家出走,我们觉得不管怎么样都要查清事实,给被害人和她的家人一个交代。”承办检察官说道。

听了胡某的描述,检察官感觉陈某女朋友似曾相识。是否在之前办案中接触过?通过不断回忆并查阅相关案件卷宗,发现之前办理的某起盗窃案中的被告人金某符合胡某所说,且金某与被害人林某相识。检察官调取案卷中金某照片让胡某辨认,终于确认金某就是陈某女友。

随着金某的到案,案情经过逐渐明朗。原来,金某作为林某的朋友,因不满林某,早已萌生了殴打林某的想法。因自己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在实施殴打后,金某特意叮嘱同案人员不要将其供出。

在同案人员都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金某的确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外逍遥了一段时间。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证据面前,金某的违法行为最终还是暴露无遗。


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金某的殴打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考虑到金某处于缓刑考验期,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县司法局执行,由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2021年2月23日,县公安局依法对金某作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决定。3月2日,县法院裁定撤销金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判缓刑≠不用坐牢。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内唯有遵纪守法,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才能真正等来“守得云开见月明”的一天!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浙江检察网 泰顺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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