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故事汇·磐安篇】非法猎捕竹鸡获刑,劳务代偿修复生态环境
1月5日上午,由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黄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被告人黄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磐安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让“猎捕者”真正成为了“保护者”。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磐安县尖山镇某树林以设排套、诱捕器的方式猎捕竹鸡一只,并将其冷冻在冰箱。后在禁猎期内,黄某某先后两次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尖山镇、九和乡以相同方式捕猎竹鸡,捕获竹鸡一只,企图离开时,被村民当场发现。
经鉴定,上述涉案竹鸡冷冻死体和活体均为鸡形目雉科灰胸竹鸡,保护级别为国家“三有”动物。涉案活体竹鸡和死体竹鸡已由磐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予以放飞和填埋。
黄某在禁猎期非法猎捕竹鸡,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竹鸡已被宰杀,生态损害又该如何赔偿?
在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考虑黄某的认罪态度和赔偿能力后,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黄某某可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元,即在指定地点磐安县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提供5个工作日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务。
“通过这件事情,我深知法律红线不可为,深感法律温度暖人心!我自愿认罪认罚。”黄某某当庭表示。
检察官说法: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对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野生动物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影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还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隐患。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认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共护生态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