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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之刑事检察典型表现

日期:2022-01-28   发布机构:县检察院  访问次数: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的前提。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提出,将敦促检察机关革新实践观念,是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反馈,是对人民群众对于更高质量检察产品迫切需求的检察回应。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内涵。能动司法理念对立于被动司法理念,旨在督促司法机关摒弃不合时宜的陈旧司法观念,摒弃司法实践推诿、等靠思想,主动作为、创新作为,以提供更高质量检察产品。

主动作为。检察机关承担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应当自觉担当,主动履行好检察职权。能动司法理念督促检察机关,对于“应当”作为的,坚决主动、依法作为,确保履职质效;对于“可以”作为的,不推诿、不抵触,在满足条件时主动担当;对于无权作为的,依据诉讼程序转交主管部门处理,确保群众诉求处置有归口、有程序依托,避免矛盾积压。主动作为,是检察机关自觉融入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特征。

创新作为。一是对既存诉讼方式更新提效。检察机关主动融入时代发展,自觉运用大数据分析平台、人工智能技术等资源优势,对检察工作予以更富诉讼效率的革新。例如,引入数据分析工具,协助检察官审查复杂卷宗,使用远程视频系统提讯犯罪嫌疑人及完成出庭公诉等。二是敢于应对实践新情况。丰富的实践现象总是在挑战既有理论。检察机关面对无司法经验可资借鉴、无既有理论可供支撑的情形,应当主动创新作为,深入论证,提出应对策略。为适应新时代司法发展,创新推动完成捕诉一体改革即为例证。

供给人民满意检察产品。这是提出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目的所在。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检察机关应紧密围绕这一核心履行职权。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否实质践行、践行质量如何,均需接受这一目的检验。供给人民满意检察产品,要统筹兼顾多项价值目标,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并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同时,兼顾对被害人受损权利保护,并关切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不可偏废其一。

在刑事检察职能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标志性职能之一,其职能履行以是否办理诉讼案件为准,区分为刑事检察职能及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其中,刑事检察诉讼职能直接承办刑事案件,关乎公民财产、自由、生命等重大利益,亟待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司法实践中为了履行好刑事诉讼职能,亦须秉持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以审查批准逮捕权为例,实践中允许并鼓励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侦查等方式,主动介入,自觉提升审查逮捕的准确度,不失为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代表性方式之一。

提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质效。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是刑事检察对侦查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志。因此,刑事立案难备受关注,成为刑事案件诉讼化办理实践难题。而侦查取证程序,担负抓获犯罪嫌疑人、查清案件事实及收集证据的重要职能,亦为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根基,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处理方向与终局性决定的作出。有鉴于此,刑事检察应当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以大数据立案、报案信息侦检共享平台为依托,以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建设作为关键,促使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质效提升。

优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既是逮捕强制措施审查决定机关,又兼负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现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应是被动“接审”,而应主动作为优化审查。逮捕决定作出后,刑事检察应当密切关注羁押必要性情势变更,关注犯罪嫌疑人退赔和解、认罪悔罪、缴纳保证金等情势,主动、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以决定对强制措施是否予以变更。为此,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应当形成审查合力,发挥刑执发现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势变更的优势,协助收集案件有效信息。此外,刑事检察应当拓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线索来源渠道,明确程序启动证据条件及证明标准,精密设计程序响应期间。

提升退回补充侦查质量。刑事检察审查起诉期间,对于需要继续补侦证据的,虽可自行补充,但仍以退回侦查机关补证为主要方式。我国并非检警一体化诉讼制度模式,退回补充侦查作为连接检侦的制度桥梁,是刑事检察引导侦查的重要方式,甚至退查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检警关系,关乎刑事司法资源合理运用。刑事检察应当关切退查重要诉讼价值,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自觉建构、完善退查制度,杜绝以退查换期间及非必要性退查。为此,刑事检察应当强化退查说理制度,将退查合理性作为案件评查关键项,辅以“案-件比”制度考核,在允许符合条件案件当退则退的同时,确保非必要不退查,诉讼程序运转合理化。

扩大不起诉适用率。刑事案件公诉权一律由检察机关行使,自诉案件少之又少。对于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刑事案件,并非以提起公诉为原则,以不起诉为例外,而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作出是否适用不起诉的决定,而不应受到不起诉率制约,这亦是对少捕慎诉慎押的遵循。扩大不起诉适用率,让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从漫长诉讼程序获得解脱,以非刑事处罚方式,避免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及于羁押场所交叉感染,阻断犯罪嫌疑人向被告人直至犯罪分子的标签化演变,减少隐性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刑事检察应当探索不起诉说理制度,向办案检察官释放更大权限,缩减不起诉诉讼程序,促进扩大不起诉适用率。

提升抗诉工作质效,建构以抗诉为核心的审判监督体系。刑事检察既出庭公诉对刑事审判予以诉讼过程监督,又于刑事判决、裁定形成后予以裁判结果监督。抗诉作为刑事检察监督体系核心,覆盖审判程序及实体监督:一是程序之抗。例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在未履行听取检察机关变更量刑建议意见情况下,径行不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的,可以提出抗诉。二是实体之抗,对法律适用、定性及量刑情节认定等提出抗诉意见。检察机关抗诉必然引发诉讼程序推进,对于裁判结果变更具有重要诉讼价值。刑事检察应当主动作为,以编发抗诉案件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抗诉标准、尺度,提升抗诉质效。

在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提供高质量刑事检察产品是检察机关本职所系,此外,刑事检察更应当以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大视角,自觉秉持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主动延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

自觉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刑事检察依托具体案件,主动发现问题并制发检察建议,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为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刑事检察应当提升问题意识,既依法处理案件又不单一就案办案,准确发现案件事实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深入论证,提出具有实践可行性的建议、意见。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应当主动联合上级检察机关及暴露问题单位主管部门,以横向联系、共同建议形成合力,助力检察建议刚性的形成。

主动担当社会普法宣传。“谁执法、谁普法”是刑事检察应当遵循的基本普法要求。刑事案件发生固然存在矛盾激化等因素,但不知法而带来的“无畏”亦是原因之一。刑事检察以办案视角,以普法宣传延展职能,满足社会知法需求,是建设守法社会的前提。刑事检察应当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高度关注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件,以通俗化语言编发刑事案例,警醒社会。刑事检察应当主动延伸普法触角,在做好发案单位普法宣传的同时,将普法职能渗透至社区居民,促使检力沉降,直接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

促进案件处理三个效果融合。案件处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刑事检察的重要原则。三个效果在个案处理中相互融合,均服务于检察机关提供人民满意检察产品目的,并行不悖、和谐共存。刑事检察职能履行,应当主动考察个案特质,既强调依法办案注重法律效果,同时注重社会、政治效果。刑事检察应当主动担当,继续推动企业合规制度建立与完善,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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