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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磐安篇】我县首例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日期:2022-05-05   发布机构:县检察院  访问次数:

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近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我县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姜某某因听信羚羊角对高血压治疗有好处,于2020年11月从陈某某(已判决)处购得高鼻羚羊角12支,将其中2支羚羊角磨成粉末装入罐中给其妻子服用。2021年4月23日,公安机关从姜某某家中查获1罐高鼻羚羊角粉、10支高鼻羚羊角。高鼻羚羊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经核算,该10支高鼻羚羊角价值为20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姜某某未经许可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羚羊角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也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物多样性既是可持续发展基础,也是目标和手段。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一名公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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