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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磐安篇】提醒:安全无小事,危险作业使不得!

日期:2022-07-08   发布机构:县检察院  访问次数:

6月7日,由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大事!”旁听庭审的一家危化品使用单位负责人表示。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我县首例危险作业案件,相关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第三方安全生产指导服务机构负责人参加旁听。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情况下,将采购的油漆及快干水等物品存放于其租用的仓库内。2021年12月8日,该仓库被磐安县应急管理局查获,现场扣押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1000多桶,共计20余吨。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后,第一时间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受理案件后,承办人深入实地走访,核实周边环境情况等证据细节,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并听取专家意见,依法对涉案仓库安全隐患、现实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

经鉴定,涉案仓库涉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严重不符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足、未设置防雷设施、储存点内电气设施不防爆等,且储存点内缺少应急处置设施,无法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后果的扩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2022年5月27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做好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强化刑行衔接,以有力法律监督助推安全生产诉源治理,维护好我县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构成犯罪,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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