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本质属性推进检察文化建设
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必须牢牢把握其本质属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解决一切问题和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握本质属性推进检察文化建设
检察事业进入新发展阶段,检察工作现代化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繁荣发展。
优秀的检察文化产品能吸引、引导、启迪人们向真向善向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
检察文化各要素之间相互融合,不可分割,业务技能、制度文化、管理文化与精神文化彼此相依相偎,共生共存。
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检察机关历来重视检察文化建设,尤其是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打造了许多反映检察精神风貌,凝聚强大检察精神力量,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检察文艺作品,为文化强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当前,检察文化建设尚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一是部分检察人员对检察文化建设缺乏深层认知,认为检察机关主责主业是办案,检察文化建设是华而不实的“花架子”。二是认为检察文化建设与法律监督业务不沾边,推出的作品“脸谱化”“口号式”较为普遍,原创较少,具有检察精神“内核”的更少。三是“零打碎敲”不成体系,对检察文化建设和品牌打造缺乏系统性,尚未形成制度文化、管理文化、精神文化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检察文化概念、属性把握不准,对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实践中出现偏差。由此,笔者认为,优秀的检察文化是检察工作的“魂”与“根”,贫瘠的检察文化开不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之花。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必须厘清几个认识。
检察文化是什么?
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一般而言,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习俗文化、精神文化等不同层面。狭义的文化仅指以文艺、历史、哲学、伦理、宗教、美学等为主要内涵的人类精神活动的成果。对检察文化一般作广义理解,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
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有显型结构与隐型结构之分。有学者认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法律组织四种;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三个次级层面。对检察文化作结构分析,可以很好地理解检察文化对检察工作是如何产生影响的。比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检察文化显型结构层面观之,是指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隐型结构层面则涉及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心理、思想观念和职业素养、职业精神等方面。
办案效果是在显型结构层面体现的,但起决定作用的是隐型结构层面的要素,可分两个层次分析。首先,个案中正义的实现。若因检察人员素能不足导致案件处理错误,毫无疑问个案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这种素能不足既包括技术性差错,也包括因工作理念偏差而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导致无法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究其原因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意识不强,缺乏敬业精神,简单粗暴司法所致。其次,每一个案件中正义的实现。随机个案中正义的实现并不难,难就难在每一个案件中正义都要实现。这不仅需要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还需要有将这一理念和目标践行于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的综合实力。这种综合实力的获得非靠强力,而是靠文化。其中制度文化、管理文化、精神文化必不可少!就管理而言,需要检察人员有强大的自我管理能力,实现个人办案素能和人文素养同频共振。法律不是冷酷无情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人文精神的载体,包含着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充盈着人性光辉和普适的人类情感。因此,有文化素养的检察人员应在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都能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人文精神,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要义,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就精神文化而言,需要检察人员具有忠诚履职、担当作为、能动思考的职业精神,愿意为每一个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全力以赴!所以说,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一种实实在在的硬功夫,而其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检察文化软实力。
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是什么关系?
检察工作孕育检察文化,检察文化反过来影响或促进检察工作,二者是水乳交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关系。优秀的检察文化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高质量的检察工作又催生新质检察文化。指导性案例、优秀案件、优秀法律文书等检察工作成果中必然蕴含优秀检察文化,如良好的职业素养、崇高的职业精神、朴素的人文关怀等。若将检察机关各种司法办案活动比作人体的经络,那么检察文化相当于气血,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产生重要的影响。优秀检察文化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为“三力”:一是推动力。检察文化可以帮助检察人员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治精神和法律条文背后的实质要义,由此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批判力。当形式的法律与实体正义出现偏差时,检察人员可能借助科学的工作理念和人文关怀等,对法律条文进行实质理解,通过实质判断作出理性能动的选择。三是引领力。检察文化不仅指引检察人员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还可以通过一定载体传播,引领全体检察人员见贤思齐,自觉朝着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前进。
检察工作发展中的不足或问题也会折射出检察文化建设的短板。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当前检察文化建设跟不上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有关。比如,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存在薄弱环节,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深层次的原因是部分检察人员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出现偏差。而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等都属于检察文化范畴。
繁荣发展检察文化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检察事业进入新发展阶段,检察工作现代化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繁荣发展。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将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为人民司法是新发展阶段的检察工作新理念,因此检察文化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必须牢牢把握其本质属性,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解决一切问题和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围绕这一本质属性进行谋划,具体展开路径如下:
一是赓续红色检察血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根植红都,从江西瑞金走出,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栉风沐雨90余载,孕育出灿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比如检察委员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设立的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机构与当时苏联及其他新民主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最大的不同就是设立检察委员会,而后者均是检察长独任制。我国这项检察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如当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其议事规则就经历由检察长决定到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到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变化过程。类似的还有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等。这些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文化的背景源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人民当家作主,这些制度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好体现。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对红色检察史料要进行“抢救式”系统整理编纂并加大传播、传承力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二是大力弘扬检察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没有精神力量的民族难以自立自强,一项没有文化支撑的事业难以持续长久”。人民检察事业薪火相传,永续发展,离不开检察文化滋养,离不开检察精神支撑。今年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大力推进文化强检、文化润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培育“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就必须大力弘扬检察精神。首先,要通过领导、英模、先进典型的言传身教将检察精神内植于检察人员的办案理念之中。其次,要通过制度文化将检察精神转化为具体管理措施,使之外化于各个具体办案环节之中。最后,践行“两个结合”的重大论断,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要善于吸纳中华传统司法文化精髓,如廉洁文化,丰富新时代检察精神。
三是深入推进检察文化作品创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文艺繁荣发展,最根本的是要创作生产出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伟大时代的优秀作品”。优秀的检察文化产品能吸引、引导、启迪人们向真向善向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为多出高品质的原创检察文化作品积极创造条件,为创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出台相关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等。比如,主动邀请作家走进检察系统采访创作,塑造出最具检察精神的典型人物、故事,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去感化人、教育人。同时,发掘培养本系统内的文学爱好者进行创作,共同写好新时代的中国检察故事,展示中国检察文明形象。
四是一体推进检察文化建设。检察文化作为一切检察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的精神及物质成果总和,如空气一般充盈于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看似不见首尾,实则无所不在,无处不需。因此,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必须系统规划,一体推进。检察文化各要素之间相互融合,不可分割,业务技能、制度文化、管理文化与精神文化彼此相依相偎,共生共存。